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宁静的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鞭时间及范围
(一)禁鞭时间。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六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范围。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区东至莲花村、西至潘口水电站、南至城关镇南门村、北至庸都隧道南出口的环形区域内。
二、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安监局、住建局为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一)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县城区内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处理。
(二)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县城区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住建局:加大城区巡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临街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场所、新建或正在建设的居民小区、堵河广场的禁鞭管理工作,落实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责任。
(四)县民政局:及时掌握市民治丧活动情况,配合县公安、安监部门做好禁鞭工作。
(五)县交通局:加强对车辆,特别是危化危爆运输车辆的管理,查处非法、违规运载危险物品行为。
(六)县工商局:加强对个体商户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禁审批新的烟花爆竹商店、对已办证的到期后不再办理经营烟花爆竹延续手续。
(七)县环保局:依法监督殡葬活动、开业庆典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县教育局:积极组织县城区各学校认真开展禁鞭宣传教育。
(九)新闻部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禁鞭宣传,并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十)城关镇:组织各社区及相关村通过签订承诺书、发放“致市民的一封信”、召开村(居)民会议等多种形式,搞好禁鞭宣传工作;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网络,落实举报员;负责本辖区禁鞭工作,落实社区禁鞭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禁鞭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通过悬挂横幅、召开会议等形式开展好禁鞭宣传工作;层层签订禁鞭责任书,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网络,落实举报员,积极协助公安、安监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竹山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违禁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部门配合,形成清理整顿工作合力。禁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部门、城关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县城区内烟花爆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网点的管理及经营业主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县公安部门要加强巡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积极参与县公安、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突击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废旧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后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二)设置禁鞭警示牌。县公安局、民政局、城关镇要严格按照禁鞭界定范围,进一步落实到临界单位及住户,并在重要临界地段、辖区内重要路段及公路进城处设置醒目的禁鞭标志牌。同时,县城区内各单位、城关镇及各社区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禁鞭警示牌。
(三)加强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4225310、4232900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县城区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禁鞭规定的,一律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党员、干部及国家公务员违反禁鞭规定,并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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