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喻华(原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08号):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竹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陈代平、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与张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陈代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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