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绿松石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绿松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开采。凡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绿松石资源开采活动,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创者提供用地、电力、地质技术资料、民爆物品等条件,违者依法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绿松石矿山一律关停封闭,实施清理整顿。凡参与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撤离采矿地点,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绿松石产品,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县公安局负责绿松石矿山违法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对重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责任人,依法立案查处。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执法监察职责,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对非法采矿业主及矿山非法用地责任人予以处罚。
县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矿山电源,停止对矿山供电,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查处违法用电行为。
县安监部门负责开展矿山安全隐患调查,依法追究安全责任问题。
县环保、工商、林业、水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调查绿松石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整治。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恢复原貌。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工作专班对辖区内绿松石矿山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认真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五、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县监察局依法查处;对玩忽职守,导致绿松石资源遭到破坏、大量流失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4230836、4230725、18772841607、13797829193、15971888001)。举报查实者,按查没物总值的30%奖励举报人。
八、本通告自2011年12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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