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勤(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智、蔡成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智、蔡成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