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张家沟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康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康国要求与你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本院受理原告刘康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康国要求与你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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