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飞、程正兵、谌丹(住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4组)
高 磊(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朝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竹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