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远德(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4组):
本院受理卢从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从新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薛继春(住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蔡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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