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道萍、徐茂斌(住竹山县城关镇南关街100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运飞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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