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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2-07-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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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艳(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罗家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先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李先华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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