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代双(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6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杨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3275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少勇(住竹山县城关镇地税局家属院3单元30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