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艳(住湖北省竹山县官渡镇蒲溪村5组6号):
本院受理原告邹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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