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原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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