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华春兰(原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华荣友诉你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李辉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华荣友偿还借款本息计款人民币16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