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军、张丽(住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11组6号):
本院受理原告龚世珍、李祖德、王世秀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世珍、李祖德、王世秀损失费32500元,并承担从2011年10月2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限你们自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