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勇(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
本院受理申请人任正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长期外出,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田家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届满后3日内给付任正德茶叶款6824元,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申请人冯桃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学柱死亡一案,经查:陈学柱,男,生于1962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新堰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211302414),于2009年2月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陈学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719-4441010)。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现梅(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下坝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08227729):
本院受理李青松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青松各项损失10359.5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友莲(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花园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1月5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