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东(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庙梁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 420323198102160853):
本院受理原告黄祖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黄祖柱欠款人民币19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6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