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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3-08-0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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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官坪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1月26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贺红(女,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农民,住竹山县喻家塔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405281738):
  本院受理罗明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汪世兵(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马玲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全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1月26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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