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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8则
发布时间: 2013-08-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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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少云(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罗家村): 
  本院受理申请人崔先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一份。限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崔先利借款246000元及利息(待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公告费4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洪华(住竹山县大庙乡四庄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602223479): 
  本院受理胡相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怀东(住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一组): 
  本院受理徐胜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0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曾庆国及宋成林、高齐追偿权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代兴(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花栗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709221750): 
  本院受理刘勇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莉莉(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新河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8112171745): 
  本院受理陈三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家志(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牌楼村4组,现住竹山县宝丰镇老街89号6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103071516): 
  本院受理陈晓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智朝(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蛟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303031236):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艳诉你与徐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袁智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文艳各项损失共计9381.26元;二、被告徐支全不承担责任(已支付1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文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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