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4月2日晚23时,宋无证驾驶摩托车,由宝丰镇九里岗驶往谭家河水库,途中因车速较快、处置失措,将横穿公路的华某撞倒,后以找车救人为由离开了现场。受害人华某在事发当晚送医院途中不治而亡。案发后,宋赔偿死者家属5.2万元。法院认为,宋无证驾车,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应从重惩处。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可酌定从轻处罚。(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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