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液化气站状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9月7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液化气质量问题引起的行政诉讼。原告竹山液化气站请求判令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该局作出的工商处字[2005]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今年4月15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竹山液化气站销售的16.3吨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商品不符合GB11174—1997的标准要求,其铜片腐蚀、蒸发残留物两项指标不合格,因此,县工商局责令竹山液化气站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并处以相应罚款。竹山液化气站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一纸诉状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王斌 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