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从有关部门获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文,提高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护理费在每人每月350元基础上提高145元;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护理费在每人每月280元基础上提高115元;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在每人每月220元基础上提高75元。
按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