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处置垃圾属违法行为
日前,笔者从县建设局获悉,由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制止乱倒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属于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这种以前属于不文明、现在属于违法的行为有权依法制止,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乱倒垃圾行为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办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周明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