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船载人过渡时被电缆线挂翻,一乘船人溺水身亡。近日,县法院对这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死者亲属的损失72667.52元由船主高某赔偿50%,电缆线的所有人县某公司赔偿30%,并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剩余损失由死者亲属自行承担。
去年10月28日7时30分左右,县内某公司的两工人带着氧气瓶在潘口乡轻土坝乘坐高某的农用船准备过河。随后,当地村民石某、谢某和梁某也上船过渡。当时,高某既未制止三人坐船,也未要求给付费用。当船行驶至该公司所有的牵引汽渡船的钢丝绳下时,因缚在钢丝绳上的电缆线松脱吊垂在水面上,电缆线滑过船篷后挂到了船尾部固定船桨的木桩上,致船身倾斜进水下沉,乘船的6人全部落水,梁某溺水身亡,其余5人被救上岸。
法院审理认为:农用船属禁止载人的水上运输工具,船主高某允许乘坐后应负有将乘坐人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义务,且其在渡船过程中方法不当,最终造成沉船事故的发生,是致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县内某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线管护不善,是造成梁某死亡的另一原因,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两方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梁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梁某作为长期生活在附近的居民,明知农用船不是渡船仍要乘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刘先超 万道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