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一审判决驾车撞人的曾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112874.50元。
2006年10月1日,曾某驾驶鄂CH0290号农用三轮车由麻家渡镇罗家坡砖厂至该镇柿树坪村途中,与由右向左横穿马路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曾某遇行人横过马路判断失误,措施不当未确保行人安全;刘某横过道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途中又倒退折返,二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的妻子罗某因此向法院起诉曾某向其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曾某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刘某的死亡给妻子罗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对罗某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