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潘口水电站移民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移民资金投资效益,妥善安置好移民,依据《十堰市地方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潘口水电站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潘口水电站移民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资金管理原则:
归口管理。移民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机制。移民资金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计划管理。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和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照移民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实行决算和验收制度。
专款专用。移民资金(包括市、县政府配套的资金)是专门用于水库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由移民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移民资金用于与移民无关的项目。移民经费的拨付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第四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财务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移民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安全,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逐步实现移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依据潘口水电站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每年8月底以前,乡(镇)移民机构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报县移民主管部门;9月底前,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县。
县移民主管部门必须以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执行依据。
第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已审批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及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建立移民计划年度报告制度。乡(镇)移民机构和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本级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移民工作书面报告。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报告统计信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指导下级单位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环境保护费、库底清理费、独立费(包括实施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移民综合监理费、咨询服务费、技术评审费、勘测设计费)、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潘口水电站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拨付给市移民主管部门,市移民主管部门按项目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给竹山、竹溪县移民主管部门,县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乡镇、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水库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9号)进行会计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应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将农村移民安置补偿、集镇迁建补偿、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环境保护、库底清理等补偿补助经费、优惠配套资金一并切块到县。
移民的基本预备费按比例切块到县,依据有关程序报批使用。
移民的实施管理费分配比例为: 70%分配到两县移民主管部门。市移民主管部门20%,预备10%调剂使用。
技术培训费分配比例为: 70%分配到两县移民主管部门,市移民主管部门30%。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其性质属移民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移民资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缓拨或停拨移民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潘口水电站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程序进行管理,凡列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
第二十条 对实行承包管理的移民工程项目,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应参与项目的审查和资金的审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十堰市地方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五为主”规定,实行县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统一拨付、分级负责、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
(一)农村移民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乡(镇)政府为主,由乡(镇)移民办具体负责,以村设立专帐,村帐办管,分村核算,按调查的实物指标和规划投资分户建卡,乡(镇)移民办直接补偿到户。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以当地政府管理为主,由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集镇迁建组织管理方式拨付迁建单位。
(三)专项设施复建补偿费,以行业部门管理为主。
(四)工(场)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以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五)单位迁建补偿费,以主管单位管理为主,补偿资金由迁建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移民资金终端管理制度。移民资金运行流向到最终的管理单位,承担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乡(镇)移民办是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终端单位,应接受市、县移民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财经纪律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开支,应予拒付。
凡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补偿费,必须按补偿标准和有关规定兑现到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不得超标,不得代扣各种款项。
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应依据移民生产安置实施规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移民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法定审计和检查。财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对移民资金实行源头把关。
第二十七条 乡(镇)移民机构应将移民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有关政策向移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