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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两万元 只还一万七
发布时间: 2012-04-2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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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借条上明明写的是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结果却判决债务人只偿还人民币17000元,并按17000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近日,县法院城关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判决,被告程某、程某某、谌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依法承担利息。
  2009年12月28日,被告程某、程某某、谌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给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0年2月8日前还款,三被告分别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借款时原告陈某某即扣除了利息3000元,实际出借给三被告现金17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所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20000元,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借款时即扣除了利息3000元,依法应当按照借款实际金额17000元计算本金。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陈琳  方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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