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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医保新《办法》 解优抚对象“治病难”
发布时间: 2009-12-0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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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12月3日,从县民政局获得好消息,我县最近专门出台了《竹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全县4000多优抚对象看病住院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主要有六大类: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办法》明确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相应政策报销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办法》中的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制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享受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2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享受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按照3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20%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陈兴云 高奇 章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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