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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计生《条例》新在哪?
发布时间: 2008-10-0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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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计生《条例》新在哪?
——解读《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9月23日,《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提请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与《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原《条例》)相比,草案做了一系列新规定。 

拟取消再生育4年间隔期

  目前在我省,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施以来,至今已有5年。
  实施再生育间隔期规定,对控制人口出生率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修改决定中提出,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生育证》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再生育时间。
  《条例》修改是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建议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取消生育间隔期。
  草案中规定,因户籍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从其户籍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生育证》自动失效。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生育证从转制之日起满2年自动失效。

调查非婚生育,有关部门有权做鉴定

  近年来,社会上重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明显增加,但却缺乏有效取证手段。一些非婚生育对象违法生育后,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近年来非婚生育等新现象,《条例》修改决定中赋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项权限,可采取技术鉴定手段进行查明。
  草案中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进行调查,当事人和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谁来承担?修改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技术鉴定结果证实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如果未证实,费用则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独生子女父母由发退休金拟改为一次性奖励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按国家规定,我省未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对此干部群众意见很大。
  在《条例》修改决定中,以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退休金的奖励改为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励。属企业职工的,通过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奖励等方式落实其奖励优待。独生子女未生育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退休时增发一倍的一次性奖励。

假收养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假收养、违法收养,或借收养之名违法生育的现象近年时有发生。
  《条例》修改决定中还对一些未经许可生育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处理。
  出现上述行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有关奖励500元至1000元。此外,对假收养、违法收养或者借收养之名达到违法生育的现象,将按违法生育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目前,有一部分育龄妇女因为对上环、结扎不适应,不愿意去做节育手术,又不愿意用避孕套,不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这一方面给违法生育带来隐患,另一方面造成人流比例升高,严重影响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可靠的避孕对育龄妇女健康非常重要,上环、结扎等节育手术的避孕率虽然也不是100%,但已相当接近这个比例,建议采用。
  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推荐其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等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推荐一方首选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安全、适宜的节育措施。

竹山县人口计生局  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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