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资讯
六月一日起 公共场所须为公众买责任险
发布时间: 2011-04-0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刘春燕 实习生刘芳)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我省继2000年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来,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消防法规。针对近期发生的武汉汉正街“1.17”火灾和全国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条例》新增多处内容。 

    公共场所,须投公众责任险

    《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共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解读: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目前我省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率很低,武汉地区仅达到10%。此条款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性要求,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被害人损失和政府财政负担。

    经营业主,防火责任更加重大

    《条例》规定: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否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满足“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等条件的,应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解读:目前个体工商户大多作为“个人”监管,消防违法成本较低,消防监管难度很大。“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单位”范畴,承担单位防火职责以及法律责任。

    高楼消防不达标,禁止入住

    《条例》规定: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解读:将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核,配备报警、灭火、逃生设施等消防要求,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下来。省消防总队人士称,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须报审核,国家消防法已有明确规定,这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突出了源头把关。

    电焊工不持证上岗,可罚1万

    《条例》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与消防工作相关的各种岗位,如专职消防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专业性强、危险度高。需要建立推行消防特种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提高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