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解答(三)
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支出,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行政机关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之和为缴存基数;事业单位按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之和为缴存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区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名办非企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原则上可以按当年缴纳养老保险确定的工资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各12%执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各8%—12%执行;中央、省驻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各8%—12%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