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山办事处
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及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然而住房公积金毕竟不同于银行存款,它们的区别在于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拥有自由存取支配的权力,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受专款专用限制的权力。那么,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使用?其存款有利息吗?为此,记者就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及相关政策采访了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山办事处负责人袁秉银。
1、记者:在哪些情形下,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性提取:①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现房、期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③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④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负担比例。
(二)非使用性提取(销户性提取):①离休、退休的;②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⑤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5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的;⑥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记者:提取办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答:提取办理的一般程序是:①职工个人领取或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ygjj.gov.cn)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写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单位财务章;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提交资料;③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批;④审批通过后,开具银行转账支票;⑤提取职工到承办银行进账提取。
3、记者:提取业务对办理人有什么要求?
答:提取须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死亡职工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配偶、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时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者的关系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人身份证明、遗赠书。离退休职工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授权书”。单位经办人、受托人和其他人员办理时均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4、记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能否同时办理?
答:不能。两项业务同时只能办理一个,不能又提又贷。
5、记者:职工在购房时选择的是商业银行贷款,并同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一年后能否再次提取公积金还贷?
答:不能。该套住房虽然办理的是商业银行贷款,但之前以购房名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所以不能再以还贷的理由提取。
6、记者:能否委托中介机构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授权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提取代办业务,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办提取。对于利用假证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我们将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紧密协作,共同防范骗提行为的发生。若有严重骗提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通知其单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7、记者: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怎样计息?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结息一次,计息期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年度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的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本年度缴存的按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