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档案独特功能 服务和谐幸福竹山
县档案局局长王天斌就档案工作答记者问

记者:档案的涵义是什么?
王天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
王天斌: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 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局1999年6月发布。
记者:档案工作的内容和基本任务是什么?
王天斌:档案工作就是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服务的工作。它的工作具体内容是指档案业务工作所包括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通常称为八个环节。档案工作基本任务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第二建立国家档案工作制度;第三,科学地管理档案,大力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第四,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五,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简言之就是“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
记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天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记者:我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王天斌:《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规定: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三个等级,即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特级重点考评本机关及其系统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先进性,考评对象只限于县直以上的机关;省一级重点考评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先进性;省二级重点考评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 省一级、省二级采取百分制方法考评,依据分数确定等级。省一级得分标准为90—100分;省二级得分标准为80—89分;发生档案丢失、被盗、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或到期未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超过室藏档案总量25%的单位,不得参加等级考评。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由省档案局制作管理,有效期为三年。等级证书有效期满不申请复查的单位,原等级资格失效。
记者:目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王天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我省对获得省二级以上的单位出台了奖励政策。
记者: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移交?
王天斌:《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这主要目的是防止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
记者: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王天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记者: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王天斌:依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我县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概况
竹山县档案馆成立于1959年3月,1964年成立县档案局,1996年县直机构改革后,实行局、馆合一体制,为县委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业务指导股、法制股、档案管理股。
县档案馆1996年晋升省三级馆,现有标准档案库房4间,库房面积近400平方米,其中一、三楼库房安装了160组密集架。截止到2011年底,馆藏107个全宗,档案资料89311卷(册、件),主要包括清同治竹山县志、民国时期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及1949年以来县直属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和撤并机构移交的文书、声像、照片、实物档案等多门类。通过加强建立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建设,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年接待利用2000多人次,提供档案资料4000余卷(件)。此外,对馆藏档案进行深层次开发和研究,组织编写编研材料20多种,100多万字,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档案工作迅猛发展,现已有200多个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获得不同等级认证,7个单位达到省特级。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经过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县档案馆已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安全保管基地、档案利用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和电子文件管理中心。
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责任
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在档案事务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档案事务中享有的权利有五种:
(1)、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档案的权利;
(2)、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4)、向国家捐赠、寄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对其移交、捐赠和寄存在国家和档案馆的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公民在档案事务活动中的义务有两条:
(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属于公民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下,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收购、征购的义务。
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列举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档案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列举了十三种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建立档案或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的;
(2)不按规定进行档案从事登记的;
(3)档案保管条件恶劣,危及档案安全的;
(4)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提供利用的;
(5)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6)其它违反规定,可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7)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8)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9)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10)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11)涂改、伪造档案的;
(12)擅自转让档案或将档案赠送给外国人的;
(13)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擅自出卖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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