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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有语病 老板多掏2.55万
发布时间: 2013-09-30 00:57 来源: 编辑:操儒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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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晚报讯(记者高星 通讯员申晓东 龚子英)老吴上班受伤后和老板签协议约定赔偿1万元私了。由于协议中出现“从此不成在后换”等语病,昨天记者从汉阳区法院了解到,这份协议被判定无效。

  老吴受雇于汉阳一家作坊,从事废旧塑料粉碎。他有一次作业时被甩干机击伤,导致右手拇指和中指骨折。老吴入院治疗8天,雇主李某支付医疗费4600余元。双方决定将此事私了,李某赔偿老吴误工工资9500元和500元门诊医药费,共计赔偿10000元。

  双方还签订这样一份协议:“至今日起老吴手指头伤事今双方协议调解好,从今不找老板麻烦。从此不成再后换。”

  事后经过鉴定,老吴的伤残程度为10级,需后期治疗费1500元,伤后护理20天,另需3个半月的康复时间。老吴又向汉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4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拿出赔偿协议给法官看。法官审理认为,该协议语言不通,表意不清,“从此不成再后换”有歧义;再加上双方文化程度较低,协议中有多处错别字,意思含糊,属于约定不明,应视为双方对老吴的人身损害赔偿未做明确约定。

  法官最终判决,李某还应当赔偿老吴各项损失4万余元。事后经过法官斡旋,李某一次性赔偿老吴2.55万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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