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住城关镇北大街102-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309083138):
本院受理原告华建新诉你及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和梁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华建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