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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3-12-16 11:56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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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齐文(住大庙乡四庄坪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209203411):
  本院受理原告赵发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赵发云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得胜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胡兴成(住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焕堂、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竹价鉴定字【2013】63号竹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对你现居住的位于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三间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幢其中的一楼住宅房的价值和三楼毛坯房现值鉴定价格分别为136044.00元、88500.3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朱友莲(住双台乡花园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先奎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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