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耀红(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借款3500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