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功金(住竹山县擂鼓镇古罗坪村1组92号):
本院受理柏元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德兵(住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太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及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2014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