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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4-04-21 09:07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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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礼(住竹山县麻家渡镇水田坝村3组):
  本院受理李春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锋、冯梅(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5号):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善立(住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2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张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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