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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4-06-13 09:54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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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菊(住竹山县深河乡麻线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袁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田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家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福鲜 (住竹山县宝丰镇车家沟村9组,娘家住址:竹山县楼台乡塔元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4年9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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