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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 2011-11-18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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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改为3档,平均增幅20.3%  
    今日竹山网消息  湖北日报(记者陈会君、翟兴波、通讯员宋欣然)昨日,省政府下发通知,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3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为缩小地区间的工资差距,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有的4档合并为3档,分别比原有标准增长22%、20%、18%,平均增幅为20.3%。

  此次调整,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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