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冯梅(住竹山县农业局家属院四栋一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曾树明夫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2011)竹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对你们的住宅房屋及陈锋的工资和津贴予以查封、扣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本院受理原告曾树明夫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2011)竹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对你们的住宅房屋及陈锋的工资和津贴予以查封、扣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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