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场所室内装修消防备案办事指南的公告
为规范经营场所室内装修施工行为,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度,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全县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和《十堰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县公安局同意,现将经营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公告如下:
为规范经营场所室内装修施工行为,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度,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全县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和《十堰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县公安局同意,现将经营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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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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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名称 |
经营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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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主席令第6号,<?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公安部令第106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第十条(鄂公消〔2009〕60号, 4、《十堰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操作规程》(〔2009〕十公消(支)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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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条件 |
(一)总平面布局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施工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灭火器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内部装修的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爆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工程施工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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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消防设计备案: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5、装修设计图纸(包括总说明、平面图、立面图、水电图);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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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程序 |
消防设计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提供申报材料。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后投入使用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提供申报材料。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在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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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时限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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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业主经营的场所室内装修施工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业主限期改正,同时对其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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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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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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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719-422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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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热情服务、有问必答、材料备齐、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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