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四部门印发的《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的通知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或个人,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特此通知。
竹山县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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