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竹政办发<2011>118号)的规定,从农历二0一二年正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二年腊月二十七日,已经进入新一年的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此期间,城区一律禁止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制止、举报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从正月十七日开始,凡是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法没收并从重处罚;凡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竹山县公安局
2012年2月6日
根据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竹政办发<2011>118号)的规定,从农历二0一二年正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二年腊月二十七日,已经进入新一年的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此期间,城区一律禁止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制止、举报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从正月十七日开始,凡是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法没收并从重处罚;凡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竹山县公安局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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