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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2-06-0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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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艳(住竹山县溢水镇下腰店村3组):
  本院受理章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章刚和你离婚;婚生男孩章圣由原告章刚抚养并随其生活,你自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章圣满18周岁,限于每年度12月10日前付清;位于竹山县溢水镇下腰店村二组42号的房屋归原告章刚及其父母所有,由章刚支付你现金20445元;婚后共同债务由章刚负责清偿;驳回章刚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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