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原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桓诉你及吴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该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志桓偿还借款本金54600元,并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桓诉你及吴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该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志桓偿还借款本金54600元,并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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