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美桂(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吉阳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本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 告
谢美桂(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吉阳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本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