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镇居民:
我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已全面启动,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竹人社<2012>127号文件精神,现将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凡在竹山县城镇居住的居民,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均应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40元,个人交费标准:(1)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80元;(2)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60元;(3)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必须经过申报登记审核,否则无补助资金,不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手续办理:为了配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统一集中采集参保信息, 2013年度居民医保申报核定工作,暂由社区、学校转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学生居民医保申报核定,以家庭为单位,与普通居民参保手续同步办理)。不同类别的参保对象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低保和重残人员
1、续保:携带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医保证》。
2、新保: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件。
(二)非低保、重残人员
1、续保:携带《居民医保证》,同时为了准确记录本人的参保年限,请携带历年的缴费发票。
2、新保: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四、待遇标准:(一)门诊待遇。当年累计门诊费用50元以上,450元以内的支付50%。(二)住院待遇。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分别报销85%、75%、65%,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三)生育待遇。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平产补助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补助500元。
五、缴费时间:2012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办理2013年度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超过申报缴费期限的不再受理。
六、办公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北大街17号),联系电话:4230619 4232158
竹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我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已全面启动,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竹人社<2012>127号文件精神,现将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凡在竹山县城镇居住的居民,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均应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40元,个人交费标准:(1)普通居民每人每年180元;(2)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60元;(3)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必须经过申报登记审核,否则无补助资金,不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手续办理:为了配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统一集中采集参保信息, 2013年度居民医保申报核定工作,暂由社区、学校转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学生居民医保申报核定,以家庭为单位,与普通居民参保手续同步办理)。不同类别的参保对象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低保和重残人员
1、续保:携带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医保证》。
2、新保: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件。
(二)非低保、重残人员
1、续保:携带《居民医保证》,同时为了准确记录本人的参保年限,请携带历年的缴费发票。
2、新保: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四、待遇标准:(一)门诊待遇。当年累计门诊费用50元以上,450元以内的支付50%。(二)住院待遇。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分别报销85%、75%、65%,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三)生育待遇。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平产补助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补助500元。
五、缴费时间:2012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办理2013年度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超过申报缴费期限的不再受理。
六、办公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北大街17号),联系电话:4230619 4232158
竹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