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
本院受理易积友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易积友3000元,并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公告费2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海燕(住竹山县新华书店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枝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公 告
马红琴(住竹山县城关镇竹园小区)
本院受理易积友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易积友3000元,并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公告费2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海燕(住竹山县新华书店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枝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