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光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渔塘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闵典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0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华艳(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三台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曾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0月9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唐光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渔塘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闵典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0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华艳(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三台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曾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3年10月9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